为加强泉州市中医药学会中医药学会与全市各医疗、教育、科研、生产、经营等相关单位的联系,特制定本细则。
第一条 凡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的中医药医疗、生产、经营、科研、教育机构、社会团体及与中医药学相关领域的单位,承认本会章程,愿意参加本会活动,支持本会工作,均可作为单位会员。
第二条 由申请单位向本会直接提出书面申请,也可由县区中医药学会、本会会员推荐,填写《单位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》,提交有关证明文件,经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同意,即发给单位会员证书,及特制金匾成为本会单位会员。
第三条 单位会员单位选派1~2名联络员负责与本会联系。
第四条 权利
1.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活动;
2. 免费取得本会有关的学术资料和每年度学术活动计划;
3. 可要求本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;根据企业要求提供科研信息咨询;
4. 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有关培训班及国内、外学术会议;
5. 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;
6. 免费赠送本会主办的一种刊物;
7. 免费赠送会员通讯。
第五条 义务
1. 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并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;
2. 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和科普活动;
3. 积极支持鼓励本单位技术人员加入本会并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活动;
4. 按期缴纳会费。
第六条 会费
单位会员入会后,应及时缴纳本届度会费(每五年为一届)。单位会费为6000元人民币。
第七条 会费使用
1. 用于本会的学术活动;
2. 用于本会的学术期刊印刷及邮寄;
3. 组织单位会员开展有关活动;
4. 用于为单位会员服务的管理和联络、办公等。
第八条 退会
单位会员有退会自由,但应以单位会员单位名义正式提出书面申请,并退回单位会员证书。
第九条 单位会员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损害本会声誉、利益,经常务理事会决定,取消其单位会员资格,并收回单位会员证书。
泉州市中医药学会